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虬江街道田口村肖墩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33764866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993451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9)浙0182民初28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款项归还时间,缺乏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本案是否是民家借贷合同纠纷,有待实际审理查明,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涉案《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支付所借款并支付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其住所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审理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茹愿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