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吴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虬江街道田口村肖墩桥头。

法定代表人:郭忠毅,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2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68295.20元,利息人民币463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福建省沙县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向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到协助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闽GC××××号福田牌汽车。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C××××号福田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7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68295.20元,利息人民币46343元。

综上,被执行人福建世纪民生蔬菜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82执4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