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兴国县汇泉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吴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399345173F。
法定代表人:周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兴国县汇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杨澄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732MA35F4R286。
法定代表人:曾宪关,该合作社理事长。
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国县汇泉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宏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1582号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兴国县汇泉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工商查询、传统查询和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等传统方式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674.8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应支付的标的款。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4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青
审判员 辛 樱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