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高邮市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保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顺,经理。
被申请人: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兴区路。
法定代表人:邵久才,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邮市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鲁1502执保70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高邮市灯具厂银行存款13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邮市灯具厂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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