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2612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亮,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泽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计3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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