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财保6号
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宗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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