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7776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灯具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兴区路。
法定代表人:邵久才,经理。
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鲁1502执保7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高邮市灯具厂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撤诉,并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解除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高邮市灯具厂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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