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777号
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辛建军,经理。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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