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84837871E。
法定代表人:王泽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庆,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聊城市永大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东经六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93935980A。
法定代表人:宋炜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永大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为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锐
审 判 员 张福涛
人民陪审员 吴之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