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480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11号华建1街区5号商业办公楼1层5-1-6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印,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汝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长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南顾滑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瑞庆,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曹先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与光岳路交界处南。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鑫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被告:聊城长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钢管城36号。
法定代表人:连学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高庆余,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周凤英,女,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鑫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长江物资有限公司、高庆余、周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66元,减半收取238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红杰
人民陪审员 时湘云
人民陪审员 蒋志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