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保105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郜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汝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长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南顾滑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瑞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曹先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与光岳路交界处南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鑫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长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钢管城**

法定代表人:连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高庆余,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鑫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长江物资有限公司、高庆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长江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聊城鑫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庆余、***名下银行存款86853126.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40机组无缝管生产线及其附属设备。本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长江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聊城鑫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庆余、***名下银行存款86853126.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40机组无缝管生产线及其附属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科特祥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长江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聊城鑫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庆余、***名下银行存款86853126.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查封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40机组无缝管生产线及其附属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向阳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