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与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8民初989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科技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庙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881240Q
法定代表人:郝民职务:经理
被告: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隆电技公司),住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振兴路振兴小区2幢5-210室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恒丰科技公司与吉隆电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恒丰科技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丰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8.84元,减半收取计1584.42元,保全费123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