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8民初9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科技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庙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881240Q
法定代表人:郝民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隆电技公司),住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振兴路振兴小区2幢5-210室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恒丰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吉隆电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冀0828民初98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吉隆电技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的工程款143441.9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恒丰科技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恒丰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隆电技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的工程款143441.90元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