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特139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电力局科员,住隆化县。
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振兴路振兴小区******,现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第二中学后尚品宫烤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01065336T。
法定代表人:郑文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尚雨,系该单位员工,电话:176××××4520。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3日经隆化县隆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退还***143360元质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经隆化县隆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孙海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洁
书 记 员 薛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