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财保29号
申请人:**,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县。
申请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县。
被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第二中学后尚品宫烤肉4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来,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145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隆化营销服务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的质保金,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化县吉隆电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145000.00元(账号:13×××2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隆化支行)。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4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