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澳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6483号
原告:青岛澳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明岛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达,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唐哈密十三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红山农场一牧场牧一连。
法定代表人:王效辉,总经理。
原告青岛澳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唐哈密十三师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澳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11元,减半收取176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琼
人民陪审员  时立群
人民陪审员  乔 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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