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9民初3293号
原告:天津市蓟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北路五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侠,天津市蓟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聚能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807号。
法定代表人:田康。
原告天津市蓟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聚能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聚能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