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
委托代理人:查志堂、查凡杰,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780016。
法定代表人:邹建敏。
被执行人:邹建敏,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v>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连带清偿申请人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366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74635.20元,2020年3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项按月利率2%计算);由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900元。并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9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20元及执行费26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邹建敏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的大众牌车辆一辆,法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它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邹建敏名下有坐落于建水县的不动产,法院依法查封,但由于该不动产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邹建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将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邹建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由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本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思含
审判员  刘民柱
审判员  史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德磊
书记员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