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2执3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26日生,壮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梅,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E96幢1单元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建敏,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建水县。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云2502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840元及利息。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该邮件已签收但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有存款33409.56元,本院依法扣划该存款并将该存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邹建敏在建水县房屋一套,该房屋已经被个旧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屋。查明被执行人邹建敏名下有云G×××××号车、云A×××××号车,被执行人邹建敏称云G×××××号车已经被查封并已报废,云A×××××号车抵押于杭州微贷网并被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因车辆有抵押、已经报废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建敏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在开远市、昆明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5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建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建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堃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