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6371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5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1374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2023年2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谢奕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