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1549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道侧东河口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1856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1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9813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96025.22元的财产。实施过程中发现,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5××××666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296025.22元,应对其他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5499号民事裁定对***的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296025.2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