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5499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侧东河口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2A。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曙光社区××××××××××××科学园区E1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2Y。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339。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合计4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