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7民初584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199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白云观街54号1单元4-6,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
原告**与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俊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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