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21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19998G。
法定代表人:罗勇,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以已与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代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智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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