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19998G。
法定代表人:罗勇。
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代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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