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19998G。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 俊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京霜
书记员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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