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2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社区共同工业区西5号内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8XL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19998G。
法定代表人:**。
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321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阳支行帐号3100********的人民币存款621176.31元。现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阳支行帐号3100********的人民币存款621176.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