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3653号
原告:肃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292号(上坝水泥制品厂院内)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335YH8J。
经营者:***,男,生于1977年12月2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292号(上坝水泥制品厂院内)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1329241***********,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199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敦煌路19号(***景7-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955032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老城区大众街南门一组103号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老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1UPYRX3。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住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老城区大众街南门一组103号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老城区,身份证号6221231968********,身份证号XXX。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15号5单元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10031。
法定代表人:龙中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肃州***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酒泉市锦源建业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肃州***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州***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9元,由原告肃州***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戚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