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7执协15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0615181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宝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南路秀水怡园小区内物业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民调字第99号调解书,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万元等费用。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区域,为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北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