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478号
原告:北京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12层12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本院受理了原告北京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北京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恺**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