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31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环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侯雯
书记员王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