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603号之二

申请人:***,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英,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5767XF。

法定代表人:马陈兵。

被申请人:***(曾用名贾志锡),男,生于1973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川0522民初2603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协商达成自愿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即其妻吴怡霖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产权证号:房权证合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06.26㎡)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益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湘

书 记 员 郑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