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5767XF。
法定代表人:马陈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曲术芳
书 记 员 胡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