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603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英,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5767XF。
法定代表人:马陈兵。
被告:***(曾用名贾志锡),男,生于1973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保全费830元,合计1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益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湘
书 记 员 郑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