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6民初536号
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罗海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31号-1层。
法定代表人:邓艳飞,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全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由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