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671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671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梅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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