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6712号
申请人山东三箭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 以上查封、冻结数额总计不超过6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梅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吕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