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30号之二
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147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