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3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寨山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监事。
原告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并提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