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异822号 异议人: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251154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11层2座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556235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被羁押,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