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