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德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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