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胜,男,生于1969年6月,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村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会,女,生于1977年8月,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秀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万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鲹鱼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10月,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上诉人吴**胜因与被上诉人**会、四川路桥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万顺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胜在收到会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