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楠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楠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温州楠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中西行政村新村路1幢2-3号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与被告温州楠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旻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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