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温州楠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中西行政村新村路1幢2-3号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与被告温州楠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旻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