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11执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与被执行人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桂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的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7567.93元划扣到本院执行专用账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民终461号判决内容及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3180372.26元,本案执行费36510.57元,共计人民币3216882.83元。被执行人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领余下款项230685.1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