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1执保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平县昭平镇西宁北路延长线(永利新城53#201—204)。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2019年8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29750元予以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桂1121执保38号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晓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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