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21民初2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告: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绕城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昭平县新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锦绣榕园13栋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平县新伟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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