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3323号
原告:成都华美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4区1栋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幢18层B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美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华美万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中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