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1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近亲属),男,住四川省资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雷本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付款200000元、支付协议总金额的30%违约金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铁路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信电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账户中存款54338.48元划拨至安岳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