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勋,男,1984年12月1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勋因与上诉人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2元,上诉人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XX悌
审判员黄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