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保1413号
申请人: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祚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人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2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5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x)房产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建筑面积:56.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x)房产一套。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建筑面积:63.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xx)房产一套。
四、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新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